近日,郑州阿五黄河大鲤鱼饭店“毒树”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央视更是进行了多次报道,涉事企业的“致歉信”、创始人的回应也一度引发争议。


据相关新闻报道情况,5月26日9时许,群众报警称金水路英协路交叉口“阿五黄河大鲤鱼”饭店门前十几棵行道树疑似遭投毒枯死,接报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提取枯死树根部土壤送检,初步确定系人为造成。5月27日夜晚,专案组相继将涉案的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刘某、采购部经理赵某、英协路店店长樊某、英协路店附属品牌“厨乡”店长杨某及保安孟某抓获归案,以上5人对故意毁坏行道树的行为供认不讳。经进一步讯问得知,今年春节后,因担心饭店门门口的法桐树枝叶繁茂遮挡招牌影响生意,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总经理申某指使运营部经理刘某、英协路店店长樊某,采购农药多次浇于法桐树根部,故意毁坏行道树。


随着涉案人员的陆续归案,案件的详细的情况将进一步审讯和调查,遭遇下毒的法桐树也在采取紧急抢救措施,那相关涉案的个人及企业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面临什么样处罚呢?


一、涉案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追诉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涉案5人是否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由于追诉标准有损失金额、次数、情节等多种规定,涉案人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二、阿五美食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呢?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本案中,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下期,将做详细解释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