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音响经营部合同纠纷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3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家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西社区西乡大道233号新宝盛B栋306。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永丰汽车音响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1号1号楼1层A14号。负责人:秦**,该经营部经理。再审申请人秦**因与被申请人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3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家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超**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西社区西乡大道233号新宝盛B栋306。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车音响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1号1号楼1层A14号。
负责人:秦**红,该经营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秦**因与被申请人深**家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音响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对本案进行听证,并于2018年12月11日按照秦**申请再审时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秦**邮寄送达了传票。再审申请人秦军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秦世飞
审判员 田伍龙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