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包赢”承诺与严守案件信息,恰恰是律师依法执业的底线 近日,网络上出现一类宣传论调,以“律师事务所只收钱、不说肯定话、不保证能赢、拒绝透露刑事案件信息”为由,诋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此描绘为行业的“潜规则”甚至“不作为”。此类言论将律师严格依法执业的基本要求曲解为“不负责任”,不仅严重歪曲事实,更混淆了法律规范与职业伦理的边界,有必要予以严肃说明。
拒绝“包赢”承诺与严守案件信息,恰恰是律师依法执业的底线
近日,网络上出现一类宣传论调,以“律师事务所只收钱、不说肯定话、不保证能赢、拒绝透露刑事案件信息”为由,诋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此描绘为行业的“潜规则”甚至“不作为”。此类言论将律师严格依法执业的基本要求曲解为“不负责任”,不仅严重歪曲事实,更混淆了法律规范与职业伦理的边界,有必要予以严肃说明。
一、不保证胜诉——“不说肯定话”是法律划定的红线
所谓“不说肯定话、不保证能赢”往往被污名化,为律师“缺乏底气”。然而,这恰恰是法律为律师划定的强制性职业底线。《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法律之所以如此严格禁止,并非无的放矢。诉讼的结果受1证据情况;2法官倾向性;3诉讼策略;4国家政策;5乃至对方当事人的抗辩等诸多因素影响,律师只能着力于可控几项因素,在开庭前有甚者只能可控2两项内容。更无法替代法官做出裁决。正如司法部在全国律协相关解读中所明确指出的:“律师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和推断是建立在合理化、逻辑化的前提下,如果审判人员不遵循这样的合理化套路、不按常理出牌,那案件在最终裁决前就不能说必有定论。”因此,“不承诺结果”不是律师推卸责任的托词,而是律师依法依规勤勉尽责的体现。真正的陷阱恰恰来自那些动辄拍胸脯“包赢”的虚假承诺——孰不知,以虚假承诺承揽业务早已被明确列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但是,对于委托人来说这一点十分重要,能够决定委托人是否信任律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正是看到了委托人的关心和迫切的需求,规定了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消除委托人的顾虑。
二、拒绝随意透露案件信息——严守秘密是法定的保密义务
至于“拒绝透露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指责,更是对律师保密义务的根本性误解。《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亦确立了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与义务。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往往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机密或个人隐私。律师从办案机关复制的卷宗材料,用于开展辩护工作,绝不能随意外泄。近年来,已有律师因对案卷材料保管不当、导致案件信息泄露而受到中止会员权利等行业惩戒的实例。严守案件信息,不是为了“遮掩”,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职业的公信力。律师拒绝向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员透露案情,正是忠诚于法律的职业准则的体现。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以严谨的制度向委托人保证“一定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正商律所就是“委托人的安心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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