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5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2号2号楼24层。法定代表人:黄##,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富、周,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一审被告、二审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5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2号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黄##,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富、周mm,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2号2号楼20层59号。
法定代表人:黄##,系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黄##,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张##,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谢##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河南##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黄##、一审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民终4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谢##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关 波
审判员 陈国防
审判员 王海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