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自律意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本所律师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承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自律意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本所律师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本所律师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规范承诺”,是指本所律师及从业人员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所作的书面承诺,是本所律师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五条 本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 执业规范承诺的内容
第一节 基本执业承诺
第六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忠于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不得从事有损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节 收案收费规范承诺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所有法律服务业务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及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严格按照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违规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在接受委托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三节 执业行为规范承诺
第十四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依法规范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七)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八)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十)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十二)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三)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十四)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十五)泄露国家秘密;
(十六)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
(十七)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严格遵守《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无司法行政许可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不得进行案件转介、支付回扣、参股经营等利益输送行为,不得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任职。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严格遵守《郑州市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开展网络推广须完成实名认证,公示执业资质等关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办案承诺,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贬低同行。
第四节 委托关系规范承诺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五节 参与诉讼与仲裁规范承诺
第二十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依法调查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证据。
第二十一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尊重法庭与仲裁庭,规范与司法人员的接触,遵守庭审仪表和语态规范,维护司法权威。
第六节 诚信执业承诺
第二十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遵守郑州律师诚信公约,诚实守信,诚信执业。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资料、投诉查处资料、奖惩资料均载入律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所律师应当承诺不得私自收费、私自办案,不得拒不执行郑州市律师协会或本所做出的有关投诉处理决定。
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执业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所规范执业信息公示制度,将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本所名称及律师执业许可证;
(二)本所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
(四)执业律师基本信息(照片、姓名、执业证号);
(五)本所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电话;
(六)其他当事人应当知晓的信息。
第二节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所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前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新的利益冲突情形,应当立即报告本所,由本所依法处理。
第三节 收案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所有法律服务业务均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健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规定费用之外的其他财物或利益。
第四节 投诉查处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所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和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本所对收到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属于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投诉,本所应当及时移送,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五节 年度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所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
第六节 执业风险防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所建立健全执业风险防控制度,加强收案收费规范化、执业行为合规化,做好全面留痕工作,加强内部监督,有效规避执业风险。
第三十五条 本所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执业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节 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所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将律师的年度考核资料、投诉查处资料、奖惩资料等载入诚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节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所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各类文书、证据材料等应当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 执业承诺书的签订
第三十八条 本所实行律师执业规范承诺书签订制度。以下人员应当签订《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承诺书》:
(一)新入职的执业律师;
(二)新申请实习的人员;
(三)年度注册时的全体执业律师。
第三十九条 执业规范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各项承诺事项。
第四十条 执业规范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保存,一份由本所存档,纳入律师诚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所对承诺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一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本所及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所设立执业监督小组,由本所主任或合伙人担任组长,负责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所定期开展律师执业合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本所鼓励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受理渠道。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所律师违反执业规范承诺的,视情节轻重,由本所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所内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暂缓年度考核;
(五)建议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第四十七条 律师违反执业规范承诺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本所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报告,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十八条 律师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本所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律师的违规行为疏于管理、放任不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节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五十条 本所对律师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投诉或发现违规线索;
(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处理结果归档并记入律师诚信档案。
第五十一条 被处理律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承诺书(示范文本)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注重职业修养,不得从事有损律师行业声誉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形象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各项行业规范。
四、严格遵守本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本所的执业监督管理。
五、坚持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费。
六、不代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审查规定。
七、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泄露委托人不愿泄露的信息。
八、依法依规调查取证,不伪造证据,尊重法庭和仲裁庭,规范与司法人员接触。
九、不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十、不做虚假承诺,不对办理结果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
十一、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不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十二、不违反规定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不进行案件转介、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十三、遵守网络推广行为管理规范,不虚假宣传、不夸大办案承诺、不贬低同行。
十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十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本所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执业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