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所实习人员的管理,保障实习质量,维护本所及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工作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实习人员的管理,保障实习质量,维护本所及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实习律师(以下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本所进行实习律师执行技能,学习法律咨询、配合律师执业为工作内容,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①协助办理律师业务,②学习律师执业基础技能,③进行实务训练为内容的工作,④完全服从案件进展各个环节的配合工作;
(二)参与了解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和程序(每日完成工作内容进度表);
(三)了解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四)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办公条件和实习环境;
(五)按照本所规定或双方约定获得相应的实习期间的生活补助;
(六)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七)在实习期满后,通过本所向律师协会申请实习考核;
(八)对本所实习管理工作或指导律师的工作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向本所提出书面离职终止实习。
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集体荣誉,接受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
(三)服从指导律师的工作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根据本所早九晚五的工作习惯,指导律师有权根据案件进展和案件需要);
(四)保守国家秘密、本所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爱护本所财产,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利益;
(六)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本所安排的实务训练;
(七)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本所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
(八)本公约及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律师名义独立承办案件或从事法律服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三)以律师身份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
(四)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报酬或财物;
(五)对外发放印有“律师”头衔的名片或进行以律师身份为名义的宣传推广;
(六) 从事有损于本所和指导律师信誉和利益的行为;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八)提供虚假实习证明材料或伪造实习记录;
(九)其他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规章制度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出具法律文书时,应当经由指导律师审阅并署名。
第六条 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派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品行端正,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七条 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制定实习计划,对实习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规则;
(三)对实习人员参与的业务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对实习人员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阅和批改,带领办理具体案件;
(四)对实习人员的实习纪律和职业操守进行日常监督;
(五)定期向本所建议实习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和报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六)实习期满后,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能力和实习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意见。
第八条 实习人员对指导律师的指导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书面反映,本所应当及时处理。
指导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关爱实习人员,不得因工作过失问题而人身攻击或者语言羞辱;实习人员应当对指导律师尊称“老师”,关心生活和工作进展,做到案件动向提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人格攻击,不得语言侮辱。实习审核并办理执业证书后以实际工作回报指导律师。
第九条 本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及实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位、电脑、网络、图书资料等;
(二)指定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确保指导律师充分履行指导职责;
(三)在实习开始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如实记录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培训情况和工作表现;
(五)定期检查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实习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实习期满后,对本所实习人员如实作出实习鉴定,出具《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书》;
(七)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表现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实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
(八)对实习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执业的业务(指导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的事务除外);
(二)安排实习人员在非法律服务机构或非本所执业场所从事法律服务(配合指导律师工作的除外);
(三)阻挠、干预实习人员依法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考核活动。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公约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出现违反实习纪律的情形,指导律师有权进行教育纠正;情节严重的,本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在公共办公区大声喧哗,玩游戏,不服从指导律师合理工作安排的,对当事人言语冲突;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经提醒后无明显改进的,下班无故长时间逗留办公区;
(三)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或实务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终止其实习,并向律师协会报告:
(一)指导律师三次书面建议律所的、以律师名义独立承办案件或从事法律服务,情节严重的;
(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三)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本所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七)提供虚假实习材料或伪造实习记录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适宜继续实习的情形。
本所终止实习的,应当收回实习人员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向律师协会报告,由律师协会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当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规定,通过本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办理本所指派的法律事务而产生的合理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由本所承担。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为指导律师办理不低于10起诉讼类案件,回报指导律师的付出。
第十七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